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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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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04月15日
来源:应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办
应城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条件的规定!
根据《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》、《应城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应城市住房保障“十二五”规划》的精神,对2012年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条件作如下规定:
一、关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的条件和补贴标准
(一)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范围和对象
全市十六个镇(场)、办事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可以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。
(二)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条件
1、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籍;
2、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;
3、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。
申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:
1、拥有私人轿车的;
2、拥有商铺、写字楼、仓库的以及投资开办公司、企业的。
(三)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
1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: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。
2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: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4元。
二、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条件
1、申报家庭具有应城市中心城区常住非农业户籍;
2、申报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(含无房户);
3、申报家庭没有享受房改房(含单位集资建房);
4、申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055元。
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,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:
1、拥有私人轿车的;
2、拥有商铺、写字楼、仓库的以及投资开办公司、企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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